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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谊会提出10条《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改意见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实施三年,在此期间汽车生产厂家按照《办法》对汽车经销商实行了品牌授权管理。在此过程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征求全国各地主要汽车有形市场的意见和部分经销商的意见,提出修改和调整《办法》的意见如下:

  1. 主张多业态并举,自由发展,优胜劣汰

      汽车市场是多元化、多业态、多形式的市场,孰优孰劣,是相互竞争互相促进共同发展,还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择优发展壮大,这应该由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所决定。当前汽车销售的单一4S店经营模式已经显现很大的弊端和社会问题。因此,应该鼓励多种业态共同发展,为创建友好的市场环境服务。
   为此,建议《办法》总则中第三条应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销售单位由汽车供应商授权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行为。这里所指的汽车销售单位是指汽车贸易服务公司、汽车有形市场、汽车超市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可以从事汽车销售的法人。” 对其他相应的条款也应该进行相应的更改。

  1. 鼓励多品牌集中经营

    当前我国的各汽车生产厂家实行的汽车销售方式是强化推行的4S店销售模式,并要求每个店具有相当的规模,造成土地、人力和环境资源的严重浪费,目前我国的汽车品牌4S店在全国有3.5万多家,北京300多家,而且每家平均用地10亩—20亩。汽车厂家要求这些4S店不能超过两层,维修车间必须在一楼。这些苛刻的要求使得各个汽车品牌的专卖店在全国各中心城市如星罗棋布,耗费土地资源惊人,北京的300余家占地竟超过6000亩。
  这些4S店过分强调品牌维修,使稀缺的能工巧匠以及能够共享的机械设备仅限于某单一品牌,造成人力资源和设备重复投资的浪费;同时也造成同一品牌下质量无优劣的假象,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尤其严重的是,全国3.5万家4S店就有3.5万个以上的烤漆房及其设施,造成了环境污染的扩大,与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相违背。
这些4S店点多、面广,给消费者选车、购车和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许多麻烦,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燃油;同时造成不必要的增大尾气排放,加重了空气质量的下降;办理购车手续穿梭各部门之间也造成交通拥堵。
  汽车有形市场(包括汽车超市)有着4S店难以企及的优势,它节约了各种成本,整合了社会资源,有效组合了政府和企业的各种功能,活跃和繁荣了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了功能多样的能够以集中展示、销售,便于消费者挑选;人力、物力资源和环保资源统一规划使用,大大提高使用效率;土地资源使用规范、有序,大大减少了土地资源强化式的浪费,应该得到鼓励发展。
  为此,建议《办法》总则中第五条和第六条在网络规划的条款中应增加:“汽车供应商在汽车销售网络的规划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消费习惯,充分依托现有的汽车有形市场和汽车服务贸易企业,优先考虑多品牌集中经营的方式。而对于汽车的维修保养、装饰美容服务则可以授权委托相应的专业企业进行。
对其他相应的条款也应该做相应的变更。

  1. 对二级汽车经销商的授权应该纳入《办法》的规定

    在汽车销售体系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二级经销商,这些经销商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是汽车流通领域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大都活跃在汽车有形市场,对加速汽车流通、繁荣汽车市场、拉动汽车消费、发展我国的汽车工业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建议在《办法》中增加对二级汽车经销商的授权条款,如增加:“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在汽车有形市场设立二级品牌授权经销商。二级品牌经销商的授权由各地品牌授权经销商直接进行,并报汽车供应商备案。”等相应的条款。

  1. 应该明确汽车品牌授权工作的程序

    在《办法》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取得汽车品牌经销资格是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还是先进行品牌授权的争议。因此,在《办法》中应该明确:“汽车品牌授权是汽车供应商对已经取得汽车销售资格的法人可以销售本品牌的认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汽车销售企业经营资格的认定、注册、年度审验等的行政管理;而汽车供应商则是对已经取得销售资格的企业能够销售本品牌汽车的授权。)”以免在取得汽车品牌销售资格时进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误区之中。

  1. 改变现行的进口汽车的总代理制度

    按照《办法》的规定,目前进口车市场实行的是进口总代理制度,外国汽车生产厂家在我国设立一家总经销商负责该品牌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并只能由其对经销商授权。这无疑是赋予了总代理主宰市场的权力。
在现行的进口车管理制度下,使得外国汽车品牌在我国轻而易举地就建立了需要投入巨资打造的汽车销售网络,把一笔可观的跨国公司的在我国的投资据之于国门之外,对我国的民族利益造成了损害。同时,进口车独家总代理的垄断政策使进口车价格居高不下(通过总代理进口汽车的零售价,竟超过进口成本的一倍左右),也直接侵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利益。还有关联交易低报海关关税的问题。
  因此,建议在《办法》中的进口汽车部分改为:“国外汽车品牌要进入中国境内销售的,须在中国境内设立该汽车品牌的中国代表处,全权代表品牌厂家解决该品牌汽车在中国境内的质量问题和相关事务。中国的汽车进口商,要将所进口的汽车报该品牌的代表处备案。中国的汽车进口商须取得进口汽车品牌供应商的授权,而销售商则可以在已经取得进口汽车品牌授权的企业取得授权。外国进口汽车品牌厂家可以在中国境内授权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的品牌销售和维修保养企业。”使进口汽车品牌能够在多元化的竞争中得到发展。

  1. 应该设置解除品牌授权的退出机制

    在《办法》应该有解除品牌授权的条款,应该设计汽车品牌经销商解除品牌授权、汽车供应商解除个别经销商的授权以及汽车品牌退出市场的机制,并进行具体规定,以保护汽车经销商、汽车供应商和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办法》所设计的行政管理机制能够健全,解除品牌授权能够在该《办法》设计的行政机制中的得到和谐解决,而不应该没有解决的办法使矛盾激化诉诸法律,造成行政法规的明显缺陷。
建议尽快组织专门课题小组对此进行科学设计,以解决品牌授权的退出问题。

  1. 综合利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鼓励汽车维修保养服务多元化,发展综合汽车维修和社区快修快保服务

    当前,汽车售后的维修保养,按照品牌管理的要求都是在4S店进行的,给消费者带来的是没有选择的垄断和昂贵的价格,当然也有惬意地环境和比较周到的服务。然而,汽车的售后服务也应该是多元化的,这就像人生病了上医院是一样的道理,有综合性的三甲医院,也有专科医院,还有社区医院,甚至还有家庭病房。维修保养汽车也并不需要全部都去环境优雅、价格昂贵的4S店,应该考虑到不同的需求,发展社区快修快保、综合维修和专业维修,方便消费者,让广大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才是繁荣市场构建和谐环境的途径。
因此,建议在《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点的“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应改为:“具备专业化汽车销售能力。而对于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维修保养、装饰美容等则可以授权和委托其他专业企业合作开展。”同时对其他相应的条款也应该做相应的改动。

  1. 打破区域限制的垄断,还给消费者自由购车的权利

    在汽车市场自由地购买汽车是消费者的权利,但是汽车生产厂家限制消费者只能在指定区域购买汽车,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本《办法》对汽车供应商这种无视消费者权益的做法的应该予以纠正,取消汽车供应商的汽车交易区域限制,把被剥夺的自由购车的权利还给消费者。
因此在《办法》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的相关章节中应该增加“不得限制汽车消费者购车地点等消费行为”的条款。

  1. 鼓励汽车零配件供应的多元化

    汽车零部件的供应被汽车生产厂家垄断,限制配套厂只能向4S店供货,使许多配套厂和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向汽配市场供货不得不在地下进行,制约了零部件制造厂的品牌塑造,造成汽配市场鱼龙混杂,市场监管困难,消费者难辨真伪。
   汽车配件的供应,应该打破垄断,建设汽车零配件供应的多元化的有序市场,鼓励汽车零部件生产厂打造自己的品牌,就像博士品牌的汽车零部件,即向汽车生产厂家供货,又向汽配市场供货。
为此,建议《办法》增加汽车零部件管理章节,把“鼓励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打造自己的品牌,向汽车配件市场供货”等相关条款纳入其中。

  1. 搞好行业规划和行业准入,避免盲目竞争、恶性竞争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汽车流通领域一度出现了盲目建设的盲目发展情况,北京曾出现了大大小小20余家汽车有形市场,4S店的建设更是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而且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重复建设严重,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为此,在汽车流通领域应该加强行业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行行业准入,强化行业管理。以避免盲目建设和恶性竞争,避免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建议在《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的条款中应增加“各单位在增设汽车服务贸易网点时,要征求当地行业协会的意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及“行业协会应该进行行业准入的规划管理”等相关条款。

 

 

                                                    全国汽车有形市场联谊会
                                                       2008-3-10